《无锡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修订,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5月25日批准,现予公布,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以下是该条例的部分内容,供您参考:
第一条:为了加强治安管理,维护社会秩序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: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。
第三条: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,保障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。
第四条:市、县级市、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部门,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。
第五条: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,遵守治安管理规定,并接受治安管理部门的指导、检查。
第六条:违反本条例的行为,法律、行政法规有规定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;法律、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,依照本条例处罚。
第七条:违反前条规定之一,情节轻微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。
第八条: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